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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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一般安全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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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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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地面,應保持乾淨,若有油類傾倒地面應立即清除乾淨,以免滑溜危險,進入工作場所時,應先了解工作環境及注意主管人員提示之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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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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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危險性工作,應事先向主管報備,避免單獨一人進行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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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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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須作自動檢查,其自動檢查之紀錄須保存三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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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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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磨機、衝剪機械等,應使用安全防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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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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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人員應依標準工作程序操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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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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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對於所執行的工作應熟知其安全要項,以免發生危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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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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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開動後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場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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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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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應確實配戴個人防護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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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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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安全衛生設備、工具,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發現被拆或喪失效能時,應立即報告主管人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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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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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安全標示、標誌,不得任意塗改或拆除,特殊作業管制區非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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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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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內,所有各種揮發性溶劑於用畢時應即蓋妥,以避免易燃性蒸氣導致火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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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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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內所有毒性及腐蝕性之原料不得隨意放置,應貯存於安全處所,非經主管人員許可,不得再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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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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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手工具應接地及保持絕緣良好才能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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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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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具應保持良好狀態,使用前應檢查有無鬆動或破損,有此現象時不得使用以確保安全,使用後應收回工具存放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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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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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或材料上面不可任意放置工具,並隨時保持使用之機械設備及工具整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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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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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儀表發生故障修理時或機器及動力裝備等遇有異常時,需立即停機,並在電源處之電氣開關處懸掛警告牌,始進行檢查、修理,以免失誤而造成意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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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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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火災時應將周圍機械停止運轉,並切斷電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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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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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經許可,不准在各工作場所或倉庫內使用正常作業以外之明火或其他可能引火之熱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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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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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物品不得置於電源、電線、瓦斯開關及瓦斯口附近以防危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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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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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之材料及半製品,勿堆放於通道、安全門、安全梯及各通道路口,並維持良好狀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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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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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所產生之廢料、廢品、垃圾及其他雜物,應分別放置於指定地點並依規定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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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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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作區應有專責人員負責開關門窗及電氣總開關,下班後尤須注意將門窗關閉,熄滅燈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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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一般衛生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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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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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內嚴禁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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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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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平日保持乾淨,並定期全面大掃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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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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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著合身整齊之服裝及實驗衣、工作服,並要穿鞋,禁穿拖鞋及禁止赤膊、赤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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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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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中央空調系統之作業區一律禁煙,但另裝設獨立抽氣、換氣設備的吸煙區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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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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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及各研究室內化學物質均應備有物質安全資料表,使用前應先詳讀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後始得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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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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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及各研究室內化學物質均應備有危害物質清單,並由專責人員定期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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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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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安全資料表及危害物質清單,應放置室內明顯處,其放置地點須加以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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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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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邊不得堆積物品以免妨礙採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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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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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面及照明器具之透光部份均須保持清潔勿使掩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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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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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隨意破壞照明設備,遇有損壞立刻報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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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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廁所應保持良好通風,並保持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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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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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水處及盛水器應保持清潔,盛水器必須加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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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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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溶劑會對人體產生不良影響,應謹慎處理,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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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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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期間內換氣設備應連續保持運轉,不得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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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卅七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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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電腦時,每兩小時應休息十五分鐘,如有感覺不適時應報知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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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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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實施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時,教職員工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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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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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廢棄物、垃圾應依規定處置,場所並經常保持完整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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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個人安全衛生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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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Ο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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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相關安全衛生法規及工作守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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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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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各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安全衛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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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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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新進工作人員瞭解安全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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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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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各項作業之安全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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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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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工作場所整潔,實施適當機械防護措施及配戴個人防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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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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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安全衛生改善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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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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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所有傷害事故及報告不安全的情況並促請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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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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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雇主之安全衛生計畫,執行各項安全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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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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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教職員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項目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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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生物化學工作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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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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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化實驗室的工作人員必須熟悉及遵守使用高腐蝕性禁品(如硫酸、鹽酸或氫氧化鈉等)和毒性藥品(如氰化物)之防止危險的處理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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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Ο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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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腐蝕性藥品及毒性物品必須放置於指定位置、上鎖並張貼明顯危害物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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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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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醚不可置於冰箱內,使用過後必須緊封並放置於指定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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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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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血及處理病人血液,須戴適當手套,任何血液均以感染物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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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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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有害物、毒性化學物質之處理,作業人員除戴適當手套、呼吸防護具外,必須在抽氣櫃中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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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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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動物解剖實驗時,使用過之刀片、針頭應放進有標示之盒中,應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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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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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中受傷或遭動物咬傷,應依安全防護規定或動物標示卡注意事項處理或送醫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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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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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結束時以消毒水(5%漂白水)或LYSO等擦拭工作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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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一般化學工作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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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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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毒性化學物質應依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等相關規定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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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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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化學藥品應於現場置物質安全資料表,及緊急洩漏處理設備應明定標準實驗操作程序及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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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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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實驗室門口應標示緊急應變連絡人員、單位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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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Ο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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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清及牢記最近的滅火器、急救箱及緊急沖身洗眼設備位置,並熟知使用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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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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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應每週檢點一次,並依規定每年實施定期檢查一次,記錄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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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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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箱、蒸餾器等加熱設備附近禁放易燃、易爆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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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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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化學藥品之冰箱、冷藏櫃內不得放置食品、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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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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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放化學藥品之容器應隨手蓋緊,以防止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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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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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毒化物應依規定程序並配戴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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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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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會發生毒性、腐蝕性之蒸汽或氣體之作業應在抽氣櫃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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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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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有爆炸之虞的實驗,應於正對身體前方放置安全擋板或採取其它有效的防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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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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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警鈴響時,應立即關閉瓦斯及各項氣體,並儘速離開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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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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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班時間內做實驗應另有監督負責人員在場,避免單獨一人進行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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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Ο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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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化學藥品濺潑,應立即用緊急沖洗設備沖洗十五分鐘以上,並視情況送醫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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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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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人員應接受規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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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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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粉塵等有害作業場所,應取得有害作業主管訓練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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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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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液應依規定處理及分類存放,不得傾倒於水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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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污染防治工作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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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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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廢棄物處理的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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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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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實驗程序減少廢污產生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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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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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實驗過程儘可能以造成無害的廢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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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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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藥品時確實估算使用量,避免浪費藥品及產生過量廢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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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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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量以毒性低的物質代替毒性高的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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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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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產生之實驗室廢污應依規定分類回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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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Ο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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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玻璃器皿應與一般廢棄物分開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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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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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藥品及無標籤之藥品可透過廢棄物轉運站及廢棄物交換所交換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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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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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水銀之廢棄溫度計應以塑膠瓶密封起來,依規定委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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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放射性及游離輻射工作安全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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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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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非經原子能委員會檢查 (審查)合格,核發使用(操作)執照,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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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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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之設備,其操作人員,應由受有關游離輻射防護之訓練,並領有原子能委員會發給執照者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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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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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作業人員每年必需接受輻射安全防護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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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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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應配帶劑量用膠片佩章、劑量筆,並穿戴工作衣、手套、鞋套等,離開工作場所時,應即換下置於指定地點,並徹底清洗雙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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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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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在放射性物質實驗室內吸煙、飲食、存放食物及使用化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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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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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不可用口吸移任何放射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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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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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放射性物質傾倒潑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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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Ο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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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試驗管套或用具應置於有吸收性紙張盛盤內,沒有放射性之紙張或廢棄物,應置於放射性廢料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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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ㄧ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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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污染之用具應加以徹底清洗或儲存,待放射性自行衰減至接近背景值時,再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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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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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經檢查,如有放射性污染,應立即予以隔離,並通知輻射防護專業人員到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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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電氣安全工作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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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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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卸電氣插頭時,應自插頭處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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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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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用未知規格的電氣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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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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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停電時應關閉機器之電氣開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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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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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或接裝保險絲以前,應先切斷電源,所有電氣設備外殼須接地線且不得任意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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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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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關之關閉應完全,如有鎖緊設備,應予操作後加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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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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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斷開關,應迅速確實,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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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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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在電線上接裝過多之電器,以免因過量負荷而發生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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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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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電路無關之任何物件,不得懸掛或放置於電線或電氣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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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Ο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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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接設備、儀器之電源應通知專責人員安裝,不得擅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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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Ο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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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肩負方式攜長物體(如竹梯、鐵管等)通過高壓電氣設備或其中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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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Ο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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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線電路如發現電線包覆有破裂,應即更換新品,以免發生感電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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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Ο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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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電氣設備及電線電路維護,均應嚴格遵守電氣安全規章程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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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Ο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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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場所內各項用電儀器設備移動須知會電氣專責人員,確認用切斷開關,應迅速確實,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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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Ο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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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絲燒斷時,絕不可改裝不合適的保險絲在開關上或用電線、其他金屬代替保險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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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Ο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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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停電,其開關切斷後,須掛牌標示,並儘可能加鎖,避免外人誤動打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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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Ο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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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理電氣設備中,切斷之開關必須懸掛明顯之標示牌,除該負責修理者外,任何人不得將該標示牌取下,以免發生傷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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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Ο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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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時檢修電氣設備,遇有重大電氣故障及電氣火災等,應切斷電源,並即聯絡當地電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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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Ο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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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線間、直線、分歧接頭及電線與器具間接頭,應確實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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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Ο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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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室、變電室所應操作之各項電氣設備其操作,除由電氣人員或電氣負責人外,其他人不准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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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一Ο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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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之電路附近,不得放置任何與電路無關物體或設備、床鋪、衣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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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三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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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職權範圍,不得擅自操作或移動各項電氣設備。電氣器材之裝設與保養(包括修理、換保險絲等)非領有電匠執照或具經驗之專責電氣工作人員不得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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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三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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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須用不導電滅火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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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四Ο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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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閉開關時,發生火花現象,應確實查明原因,再進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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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四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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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機械運轉中,如發現有不正常情形時,應即報告主管人員。時間上允許時,應先切斷電源,切勿驚惶逃避,以免災害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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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四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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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擊或颱風期間不宜使用儀器設備如電腦等,並應拔下電源插座,避免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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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四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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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延長線應注意下列各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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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節 毒性氣體工作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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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四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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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氣體作業場所嚴禁煙火及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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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四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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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相關警告標誌及標準作業程序,其標示應保持清晰可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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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四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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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相關工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毒性氣體作業區,嚴禁個人單獨從事毒性氣體作業,至少應二人以上共同作業,以便隨時互相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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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四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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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場所負責人每日應確實執行各項安全衛生檢查及紀錄結果,並改善各項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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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四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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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人員應對毒性氣體工作場所之洩漏監測器及警報器、氣瓶儲存櫃、供氣式面罩、滅火器、安全門等安全設施實施平日檢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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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四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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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氣體鋼瓶之管理須符合第十五條高壓氣體鋼瓶作業守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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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五Ο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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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氣體鋼瓶應貯存於儲存櫃內,儲存櫃之抽氣應保持通風良好,排氣需經適當處理過,始得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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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五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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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場所內之儀器設備、供電設備及工具,應具防爆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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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五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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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經許可不得任意調整或搬動氣體鋼瓶之位置、壓力或任何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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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五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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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人員應嚴守作業規範,非經訓練、許可,不得擅自操作或改變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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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五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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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毒性氣體鋼瓶貯存場所附近使用任何電源延長線工作時,不得任意置於通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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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五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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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作需要,易燃、易爆、有機溶劑、油品、粉狀化學物質、空鋼瓶等危險品,不得存放於毒性氣體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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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五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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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修毒性氣體反應設備或管路時,應充份清除內部殘留氣體,確認安全無虞時始得拆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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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五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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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毒性氣體鋼瓶或實施氣瓶櫃維修保養時,應配戴供氣式面罩或空氣呼吸器,並於工作後確實清洗頭、手或可能沾污之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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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五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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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人員應徹底瞭解毒性氣體特性、生產製程、事故緊急應變措施,並定期實施緊急應變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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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節 消防安全工作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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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五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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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物料之堆放不得影響消防設施之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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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六Ο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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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倉庫、儲物間應切實遵守嚴禁煙火、禁止閒人進入之規定,並不得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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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六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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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引起火災、爆炸危險之場所,應有嚴禁煙火及禁止閒人進入之標示,工作場所不得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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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六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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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品應以安全之容器貯存,其貯存場所應保持充份通風換氣、嚴禁煙火,且所有的燈源、電氣設備應為防爆型,或隔離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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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六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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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門、安全梯,應保持暢通,同時其通道上不可放置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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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六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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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門應可直達室外空地,不得上鎖,且開門方向應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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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六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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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作場所應依其潛在火災之類型與危險程度配置適當及適量之滅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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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六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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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器應定期檢查,並報請更換藥劑等保養事宜,每位教職員工必須熟練使用各類消防設備,以便災害發生時能即時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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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六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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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器應分別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位置,並以紅色標示指示存放位置,手提滅火器不得任意移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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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六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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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垃圾(如廢油布、廢紙)應丟入有蓋的金屬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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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六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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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電器設備應確實檢查,妥善保養,以免發生過熱失火或走火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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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七Ο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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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戶外開放空間或具抽氣設備之吸煙區吸菸,並將菸蒂熄滅後丟入垃圾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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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七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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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火警發生時,視情況許可使用適當消防設備滅火。若火勢擴大,應依緊急應變程序動作,並即請求消防單位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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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七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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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方觸動火警警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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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七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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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警疏散、逃生應走最近的安全門及安全梯,不可使用電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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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七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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濃煙中逃生應以濕毛巾摀住鼻口,儘量貼著地板爬行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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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七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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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A) 類火災 (一般可燃性固體如木材、紙張、紡織品等所引起的火災) 適用之滅火劑包括水、泡沫滅火器、ABC乾粉滅火器、消防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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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七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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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B) 類火災 (可燃性液體如汽油、溶劑、燃料油、酒精、油脂類與可燃性氣體如液化石油氣、溶解乙炔氣等引起的火災) 適用之滅火劑包括泡沫、二氧化碳滅火器、乾粉滅火器、消防砂等,並可使用水霧冷卻,但不可使用水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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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七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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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C) 類火災 (通電的電氣設備所引起的火災) 必須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劑如二氧化碳、乾粉滅火器滅火,待確認電源已切斷時,方可以甲類、乙類火災之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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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七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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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D) 類火災 (可燃性金屬如鉀、鈉、鎂、鋅、鋯等引起之火災)應使用特定之化學乾粉,絕對禁止用水,以免產生劇烈反應及爆炸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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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 節 電腦安全工作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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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七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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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主機及週邊設備的擺設是否穩當,承載設備是否牢靠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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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Ο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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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電力供應是否符合規定;插頭與插座是否密貼牢固,電源或傳輸饋線是否有破損、斷(掉)落,設備是否有潮濕等現象,以防漏電、感電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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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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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終端機的功能,如鍵盤上的鍵是否輕觸即可使螢幕上有字顯示,螢幕畫面是否穩定,有無飄動的現象,亮度及對比是否適當,如螢幕有老化或影像不良者,應即更換或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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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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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工作二小時至少須有15分鐘適當的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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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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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桌椅及螢幕之高度和角度,使眼睛略高於螢幕上緣,且保持45公分至72公分的距離,不宜太近或太遠,桌椅、鍵盤的高度應配合個人工作,調整至適當之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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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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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可能範圍內,調整螢幕的方向,使幕前反光現象減至最低,幕後方向應與其他工作人員保持適當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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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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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中,如發現有異味、冒煙,運轉不順等現象時,應立即關掉電源,並報請維修部門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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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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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擦拭終端機螢幕及護目裝置(護鏡或護目網)上之灰塵及手印,以保持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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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 節 物料搬運貯存安全工作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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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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貯存場所應保持整潔、空氣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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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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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貯存場所應保持良好的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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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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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反應性的兩種化學品不得貯存於同一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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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九Ο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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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應適當安全堆放且不可過高,以免搬運困難或倒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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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九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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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之堆放應以繩索、護網、擋樁或採其它必要的措施,防止倒塌、墜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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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九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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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放時不得超過地面最大安全負荷及最高限度。不得阻礙通道、出入口、照明、電氣開關、或妨礙急救、消防設備之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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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九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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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放、貯存化學品的容器(含空瓶)應確實加蓋,且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不得依靠牆壁或結構支柱堆放及不得在卸貨區放置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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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九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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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運危險品時應捆綁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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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九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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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運粗糙物件時應戴上防護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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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九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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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運及開箱前,應將突出之鐵皮、鐵釘等先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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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九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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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下重物時應注意腳及手掌的位置,避免被壓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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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九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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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起或放下物品時應挺直腰部,以腿部使力,以免傷及腰、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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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九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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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或兩人以上搬運物件,行動須一致或聽指揮者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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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ΟΟ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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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以上合力搬長形重物時,應面朝同一方向,並由經驗多者在後方指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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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Ο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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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用堆疊之物件時不得由下部抽取,亦切勿從起吊物件下面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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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Ο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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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運強酸、強鹼的車輛或工具應有防腐蝕的措施,並穿戴適當之防護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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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Ο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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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公斤以上物品,應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五百公斤以上物品應以機動車輛或機械搬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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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Ο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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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起重物或長件物體時,應用導向索控制方向,防止在空中擺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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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Ο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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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任何材質的繩索捆綁物體進行吊掛、起重時,為防止被尖角割斷,重物墜落傷人,應於尖角處加襯墊保護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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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Ο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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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吊索吊起圓柱體或表面較光滑之物體時,其吊索至少繞經被吊物兩圈以上,以免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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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Ο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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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運鐵管、木材、梯子等長形物件時,前端應稍微朝上,以免行進時撞及地面,在轉彎時應注意控制轉動方向,切勿觸及電線或撞擊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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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Ο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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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手推車應向前推動,不可拉車後退。手推車下坡時,車應在人的前方,上坡時車應在人的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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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Ο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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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之堆放及其他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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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經詳細閱讀上述各項工業安全與衛生標準條文,確認能遵循各項規範,並能遵守工業安全規定及衛生標準守則 特簽署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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