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修畢第二專長資格審核

學生修畢第二專長所需科目與學分,應於畢業當學期學校行事曆第13至16週期間填寫申請表並檢附歷年成績單,申請期間自107年5月21日起至6月15日止。

,向各教務單位申請取得第二專長資格審核。

 

 

學生修畢第二專長課程申請審核表,請至「教務處網站/跨境學習相關規範/ 第二專長科目表/申請審查表件」下載使用。

倘若學生符合主系畢業資格者,尚未修滿第二專長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如擬繼續修讀第二專長資格者,須向教務單位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二學年為限。教務單位審核
後,尚未修滿第二專長規定科目與學分,但符合主系畢業資格者,學生可申請放棄修讀第二專長,以主系畢業。

申請流程:填妥申請表並檢附歷年成績單→第二專長開課單位初審→教務單位複審。

公告單位: 工管系辦